2008年《受害者权利法案》 – Marsy's权利

2008年《受害者权利法案》

2008年11月4日,加州选民投票使提案9成为法律。该提案修订《加州宪法》。修订案包括现被称作《Marsy's法》的受害者权利。圣克拉拉县地方检察官办公室将执行在法律上与这些权利一致的政策和程序。

Marsy's权利

《加州宪法》第I条28 (b)款

为保护受害者的公正和正当程序权利,受害者享有如下权利:

(1) 隐私和尊严受到公平对待和尊重,在整个刑事或青少年司法程序中,不受胁迫、侵害和虐待。

(2) 得到合理保护,不受被告和代表被告行事者的侵害。

(3) 确定被告的保释金额和释放条件时,考虑受害人和受害人家庭的安全。

(4) 防止向被告、被告的律师或代表被告行事的其他人披露以下的保密信息或记录:可以用来确定受害人或受害人家庭的位置或对其实施侵害;披露医学或心理治疗过程中进行的保密通信;或者依法享有特权或者应当保密的信息或记录。

(5) 拒绝被告、被告的律师或代表被告行事的其他人请求的访谈、宣誓作证或证据开示要求,对受害人同意举行此类访谈设定合理的条件。

(6) 经请求后,就公诉人已知的被告人逮捕、提出的指控、是否引渡被告的决定获得合理通知和与公诉机构合理商换意见,以及经请求后,在预审作证前就案件获得通知和信息。

(7) 经请求后,就被告和公诉人有权参加包括青少年刑事程序在内的所有公开程序和所有假释或其他判决后的释放程序获得合理通知,并且参加所有这些程序。

(8) 经请求后,就被告和公诉人有权参加包括青少年刑事程序在内的所有公开程序和所有假释或其他判决后的释放程序获得合理通知,并且参加所有这些程序。

(9) 快速审理和及时终结案件和相关的判决后程序。

(10) 在对被告宣判之前,就犯罪对受害人和受害人家庭的影响,向从事判决前调查的缓刑局官员提供信息和判决建议。

(11) 经请求后,得到提供给被告的判决前报告,法律规定保密的部分除外。

(12) 经请求后,被告知定罪、判决、羁押地点和时间或对被告的其他处置,预计释放被告的日期,以及被告的释放或脱逃羁押。

(13) 得到赔偿。

(A) 加州人民明确希望,由于犯罪活动遭受损失的所有人有权寻求和得到被判定从事造成他们损失的犯罪者的赔偿。

(B) 不论做出何种判决或处置,只要犯罪受害人遭受损失即应当裁定被判有罪者的施害者赔偿。

(C) 从被判赔偿者收取的所有金钱付款、金钱和财产应当首先用于支付判决赔偿受害人的金额。

(14) 及时归还不再需要作为证据的财产。

(15) 被告知所有的假释程序,参加假释程序,向假释当局提供信息供在犯罪者假释之前考虑,经请求后就犯罪者的假释或其他释放获得通知。

(16) 要求在做出假释或其他判决后的释放决定之前,考虑受害人、受害人的家庭和一般公众的安全。

(17) 被告知第(1)到(16)段规定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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